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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梧宣发[2006]16号
关于在国庆节期间升挂国旗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全市各单位:
国庆节和梧州国际宝石节将至,根据《自治区文明委关于国庆和“三会”期间依法升挂国旗的通知》(桂文明[2006]2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国旗意识,营造国庆节和第三届梧州国际宝石节浓烈的节庆氛围,经请示市委同意,现将“两节”期间依法升挂国旗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加大对《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的尊严,维系着民族的团结。依法升挂国旗是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是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方式。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以迎国庆和“当好东道主,办好宝石节”为契机,运用各种形式对《国旗法》进行一次再宣传、再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教育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尊重和爱护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
2、依法升挂国旗。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单位要依照《国旗法》第七、八条规定,认真做好国庆节和宝石节期间升挂国旗工作。有条件举行升旗仪式的单位要结合实际在十月一日自行组织升旗仪式;全市设置有国旗杆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全部升挂国旗;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广场、公园、街区等公共活动场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把升挂国旗工作与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与“当好东道主,办好宝石节”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升挂国旗活动,激发全市干部群众的爱国热情。
3、加强对升挂国旗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旗法》的贯彻实施,并依照《国旗法》的有关规定,注意及时更换污损的旗帜,对辖区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本辖区、本系统内各单位规范升挂国旗,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各级文明办要把升挂国旗工作做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及升挂国旗活动,并负责督促检查,对国旗悬挂不当的现象给与及时的纠正
。
4、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在国庆节和梧州国际宝石节期间自觉和规范升挂国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有效促进全市依法升挂国旗工作的开展。
各县(市、区)落实国庆节和梧州市第三届国际宝石节期间依法升挂国旗的情况由各县(市、区)文明办负责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市文明办。
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
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9月21日
主题词: 《国旗法》 宣传 升挂 通知
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办公室
2006年9月21日印发
(共印17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