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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文明办[2005]1号
关于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和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办,各有关镇、村、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2004年12月20日表彰了第十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桂文明[2001]8号)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奖励办法如下:
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获得并保持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称号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单位全体职工发放不少于一个月工资额的奖励金,奖励金由各县(市、区)、各系统、各单位自筹解决。请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做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奖金的发放。
附表:自治区第十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军(警)民共建
先进单位名单
(此页无正文)
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元月6日
主题词:精神文明 先进单位 奖励 通知
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元月11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表:
自治区第十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
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名单
一、文明单位(12个):
藤县人民检察院
梧州市电业局
蒙山县国家税务局
广西大学梧州分校
苍梧县国家税务局
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西梧州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藤县国家税务局
梧州公路管理局
二、文明镇(3个):
岑溪市昙容镇
蒙山县蒙山镇
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
三、文明村(3个):
梧州市蝶山区夏郢镇镇安村
苍梧县龙圩镇大恩村
藤县古龙镇忠隆村
四、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6对):
中国人民解放军梧州陆军预备役工兵团/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岑溪市人民武装部/岑溪市第二小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梧州市支队/广西三威林产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梧州市支队一中队/梧州市第一中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梧州市消防支队/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梧州市消防支队岑溪大队/梧州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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