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文明委[2006]9号
关于印发新修订《梧州市评选“文明市民标兵”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委、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深化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根据市文明委领导的指示和《梧州市2006年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计划》(梧文明委[2006]4号)安排,市文明办对自2004年以来实施的《梧州市评选“文明市民标兵”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梧州市评选“文明市民标兵”实施细则(试行)》广泛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部分战线党委和县(市、区)文明办的意见并经市文明委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4年实施的《梧州市评选“文明市民标兵”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
⒈《梧州市评选“文明市民标兵”实施细则(试行)》
⒉《梧州市评选“文明市民标兵”呈报表》
(此页无正文)
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6年7月24日
主题词:精神文明建设 标兵 评选 细则 通知
抄报:自治区文明办、市文明委正副主任
抄送: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7月25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1:
梧州市评选“文明市民标兵”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激励广大市民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事情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自觉按照“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把道德修养渗透到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让人们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做奉献的过程中,感受真情、领悟崇高、体验光荣,将我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引向深入,挖掘、培育、宣传人民群众当中涌现的新鲜典型,提高广大市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素质。为此,开展评选市“文明市民标兵”活动并努力将其打造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品牌,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和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城乡居民(包括在梧州务工、经商或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并领取暂住证的人员)均可以参加评选。
二、荣誉称号
梧州市“文明市民标兵”荣誉称号,是由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荣誉称号。
三、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推荐:
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带头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热心支持和经常参与公益事业的;
⒉具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老爱幼,助人为乐,长年关心、帮助、照顾特困、残疾、孤寡等弱势群体人员生活的;
⒊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勇于开拓、创新,带头发展农村经济,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⒋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
⒌切实为失业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帮助失业困难职工再就业的;
⒍在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等方面起到榜样作用,得到群众普遍公认和赞扬的;
⒎在社会公益活动的其他方面表现出色,群众予以肯定和好评的。
四、评选周期和评审程序
⒈梧州市“文明市民标兵”,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年评选出10名。
⒉评选梧州市“文明市民标兵”,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逐级审核上报。
⒊评选工作按照隶属关系进行。
⑴各县(市、区)、各战线(系统)党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皆可推荐人选参评梧州市“文明市民标兵”。每年上半年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建议人选,由各战线(系统)党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文明办分别进行考察并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根据考察和公示情况,于每年9月上旬由各县(市、区)文明委、各战线(系统)党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将“文明市民标兵”推荐人选名单及简要事迹上报市文明办。
⑵每年下半年,为各县(市、区)、各战线(系统)党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对“文明市民标兵”推荐对象进行培育、指导、宣传阶段。各县(市)区、各战线(系统)党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可采取印发宣传资料、选票和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宣传“文明市民标兵”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引导单位干部职工和社区居民参与评选活动。
⑶市文明办根据“文明市民标兵”推荐人选的考察和公示情况,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向市文明委提出初审意见,经市文明委审核同意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前评选出年度市“十佳文明市民标兵”。
五、奖励办法
⒈对被评选为梧州市“十佳文明市民标兵”,颁布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标兵奖座。
⒉对梧州市“十佳文明市民标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⒊适时将梧州市“十佳文明市民标兵”的先进事迹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和编印成学习资料,发放到全市城乡干部群众手中。
六、其他
⒈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评选县(市、区)“十佳文明ⅩⅩ标兵”的实施细则,同时,负责本县(市、区)年度的“十佳文明ⅩⅩ标兵”的培育、推荐、评选和宣传报道工作。
⒉市文明办负责抓好每年度梧州市“十佳文明市民标兵”的评选工作。
⒊市文明办负责梧州市“十佳文明市民标兵”荣誉称号的授予工作。
⒋标兵奖座、荣誉证书由市文明办统一制作。
⒌已获上年度梧州市“文明市民标兵”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评下一年度梧州市“文明市民标兵”。
⒍年度梧州市“文明市民标兵”材料报送要求,另行制订。
七、附则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新的情况,经市文明委领导批准即可重新修订。
附2:
梧州市评选“文明市民标兵”呈报表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
政治面貌 |
|
民
族 |
|
藉
贯 |
|
|
工作单位或居住
所在地 |
|
|
主
要
事
迹 |
(可另附页填写) |
|
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单位主管
部门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文明委或单位党组织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市文明委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本人、所在单位和市文明办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