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文明办[2006]7号
关于强化我市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
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深入开展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为主要内容的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办、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自治区、市领导关于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将强化我市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深入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干部职工和村镇居民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文明卫生意识
全市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要采取有力的措施,通过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文明学校、职工之家及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广泛开展文明卫生素质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和村镇居民重视环境卫生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文明卫生意识,把做好本地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和规范自身行为纳入整个“城乡清洁工程”之中,使之成为村镇居民和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及奋斗目标。
二、建立健全参与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长效机制
⒈建立健全和认真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各级文明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要按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具体要求,落实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对所辖卫生责任区实行定期清理打扫,认真搞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认真搞好单位办公区室内“四净”(门窗四壁净,顶棚地面净,桌椅茶几净,走廊楼道净)和职工居住楼院“三化”(净化、美化、绿化),实现单位办、公区和宿舍区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为干部职工创造卫生、干净、文明、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各级文明村镇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道路、通讯和公共设施,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抓好村镇环境治理,清理无照经营、马路市场;清除违法建设、违章占道,组织村镇居民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时清运垃圾渣土,消灭卫生死角,搞好村镇管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因地制宜搞好绿化美化和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为村镇居民营造文明卫生、井然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
⒉建立和推行环境卫生问责制。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要把环境卫生整洁工作作为一项基本职责,认真制定确保环境卫生整洁的严格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清扫保洁人员队伍,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文明村镇的村道、街巷、胡同的清扫保洁,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集市贸易点的无照经营和马路市场,以及村镇辖区内的乱涂、乱贴、乱扔、乱倒、乱堆、乱摆、乱放现象的清理整治,文明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的“门前三包”,办公区“四净”和生活区“三化”等工作项目和环节,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干部职工,实行严格管理。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不重视、不努力、不作为的部门、岗位和职工,要追究责任,确保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⒊建立健全和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文明单位(村镇)特别是文明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要建立健全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档案,对各自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文件和实施方案、会议材料、活动记录、干部职工对开展活动的建议及落实整改情况等归档备案,以便同级或上一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组织检查。
三、对全市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参与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⒈督促检查:市文明办将结合对首批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复查和第十一批自治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的抽查,于今年11月下旬左右对全市“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督查。今后将不定期组织督促检查。
⒉工作措施:对于不重视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不参与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有关工作,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将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对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出现严重滑坡,在开展城乡清洁工程中被曝光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市文明办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成效不大的,将按有关规定提请市文明委和自治区文明委撤销其荣誉称号,以维护我市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和整体形象。
⒉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参照市的做法,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抓好对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检查督查工作,并及时报送好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
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1月13日
主题词:强化 文明单位 示范作用 城乡清洁工程 通知
抄报:自治区文明办、市文明委主任、副主任,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抄送:各级文明单位
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1月14日印发
(共印1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