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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
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机关行政服务
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梧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梧办[2007]23号)精神,结合实际,部作风效能办制定了《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机关行政服务首问负责制度(试行)》、《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机关行政服务限时办结制度(试行)》《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机关行政服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
2007年3月30日
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机关行政服务首问负责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我部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来我部咨询、访问、申请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以下统称办事),我部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我部设部机关办公室为业务受理窗口,设其他科室为业务服务窗口。
第四条 业务受理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㈠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
㈡热情接待业务服务窗口人员引导过来的,但办事内容不属于该业务服务窗口的服务对象。
㈢准确理解服务对象的办事要求,服务对象办事内容属本业务受理窗口职责范围的,应依法按时办结完毕,并负责按规定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服务对象;对于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和帮助。服务对象办事内容属相关的业务服务窗口的,应迅速将服务对象引导至相关的业务服务窗口办事,并得到该业务服务窗口人员受理的确认。服务对象办事内容不属于我部职责范围的,告知服务对象具体的承办部门,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五条 业务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㈠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
㈡服务对象办事内容属本业务服务窗口职责范围的,应依法按时办结完毕,并负责按规定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服务对象;对于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和帮助。服务对象办事内容属其他业务服务窗口的,应迅速将服务对象引导至相关的业务服务窗口办事,并得到该业务服务窗口人员受理的确认;服务对象的办事内容无法确认为哪个业务服务窗口职责范围的,应将服务对象引导到业务受理窗口,由业务受理窗口具体协调相关工作;若当时业务受理窗口没有人员时,应将服务对象的有关资料代为受理,并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暂无法办理的原因,并留下双方的通信方法,以便明确业务服务窗口后尽快通知服务对象前来办事;服务对象办事内容不属于我部职责范围的,告知服务对象具体的承办部门,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六条
主要部领导对本部机关行政服务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分管副部长(含有分管工作的调研员或副调研员)负直接领导负责。部领导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授权业务受理窗口和业务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第七条
我部业务受理窗口和业务服务窗口接待服务对象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按第四条和第五条履行职责。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八条 服务对象认为我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我部干部科或市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九条 本制度由部干部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07年4月16日起施行。
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机关行政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我部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来我部咨询、访问、申请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以下统称办事),或领导指示布置工作,我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际,在承诺(或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我部实行限时办结的工作范围及其办结时限。
㈠市领导指示我部或专人完成或组织完成重大和重要的新闻稿件、理论文章、宣传信息、典型材料、工作总结、活动方案等的撰写或组织实施的,按市领导要求的时限办结。
㈡部领导(含分管工作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下同)布置相关人员和科室完成或组织完成新闻稿件、理论文章、宣传信息、典型材料、工作总结、活动方案、会议记录等的撰写或组织实施的,按部领导要求的时限办结;若因实际情况确实不能按部领导要求的时限办结的,应马上当面与部领导陈述意见,按双方最后协商确定的时限办结。
㈢主任(科长)要求本科室人员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关工作,按主任(科长)要求的时限办结;
若因实际情况确实不能按主任(科长)要求的时限办结的,应马上当面与主任(科长)陈述意见,按双方最后协商确定的时限办结。
㈣各级各部门申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审批备案,资料齐全的,半天内办结;资料不齐全的,按我部机关行政服务首问负责制度要求,实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告知服务。
㈤我市政工、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按相关的规定和时限办结。
第四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相应的部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第五条
我部为服务对象提供行政服务和完成领导指示布置的工作,必须填写《市委宣传部机关行政服务工作任务书》;其中涉及到业务受理窗口和各个业务服务窗口工作环节交接的,也一并在《任务书》中登记反映,以确保按时办结。
第六条 因科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第七条
部领导对分管科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主任(科长)对所在科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干部对具体工作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我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对象认为我部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我部干部科投诉。由干部科根据投诉组织相关的调查和责任追究。服务对象也可向市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九条 本制度由我部干部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07年4月16日起施行。
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机关行政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我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部领导问责制。我部干部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相应追究我部及其部领导(含分管工作的调研员或副调研员,下同)、主任(科长)或副主任(副科长)、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我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我部干部科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部长办公会议予以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我部及其部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以部名义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部领导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部评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对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主要领导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可对分管部领导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㈠下属科室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㈡对应由所属两个以上科室分别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科室,没有规定科室办理流程时限的。
㈢属于应由我部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
㈣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科室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相应科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相应的副主任(副科长)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相应科室的评优资格,并可对相应的主任(科长)予以告诫;可给予相应的副主任(副科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对相应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相应的主任(科长)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可对相应的副主任(副科长)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㈠所属科室3次以上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行为的。
㈡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主任(科长)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㈢业务受理窗口或业务服务窗口无正当理由导致无人值班或者工作人员粗暴刁难服务对象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只结等现象的。
㈣由我部办结的事项,但相关科室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的。
㈤应当给服务对象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的。
㈥牵头科室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科室工作造成延误办结的。
㈦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科室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岗位责任人调离责任岗位,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退、辞退。
㈠对服务对象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㈡在工作岗位值班时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的。
㈢应当在场行政服务而故意不在场行政服务的。
㈣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服务对象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㈤应当给予服务对象办结或答复而不办结或不答复的。
㈥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延误办结的。
㈦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领导造成不良后果的。
㈧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按规定给予服务对象补办手续的。
㈨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
㈩不按时办结相关工作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㈠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和调查人的。
㈡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㈢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㈣不执行我部干部科或者市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的。
㈤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㈠主动赔礼道歉,且服务对象已谅解的。
㈡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㈢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㈣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我部干部科不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部务会议研究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我部干部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07年4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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