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
 

             关于加强梧州市宣传口各单位语言文字
 

                    规范化、制度化的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市直宣传口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动我市宣传文化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公务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努力服务于我市的“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市政府、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运用和推广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日常工作生活用语
    (一)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教育部、语委(人发〔1999〕46号)文件和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语委(桂人发〔2001〕60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在下列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
    ⒈执行公务时(特殊情况除外);
    ⒉公务活动的主持、发言;
    ⒊各类会议的发言;
    ⒋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二)梧州电台、梧州电视台、梧州日报、西江都市报、梧州广播电视报以及我市其他图书刊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要以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为全社会正确规范地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榜样。
    1.梧州电台、梧州电视台要以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为基本播音用语,并积极宣传和推广普通话。对新录用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记者编辑,按照《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要求其普通话水平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已在岗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记者编辑要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水平未达标者,应当进行培训,并限期达标。经过培训仍未达标者,则可认为不适合从事播音、采编工作。
    2.梧州日报、西江都市报、梧州广播电视报以及我市其他图书刊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二、加强对公务活动中各项用字的管理,努力实现用字规范化、制度化
    (一)各单位下列情况必须用字规范、字形完整,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1.各单位的名称牌(包括使用手书字的名称牌)用字;
    2.各单位的指示牌、标语牌等用字;
    3.各单位的公文、印章、会议记录及其它各种印刷品用字;
    4.各单位的告示、宣传橱窗用字;
    5.各单位的奖状、奖牌、证书用字;
    6.各单位组织、主办的大型活动会标用字、各类宣传品用字以及领导、干部的签名和名片用字。
    (二)各单位要自觉对用字情况从严审核、把好关口。
    三、明确职责,努力实现我市宣传文化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化
    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一)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管理本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及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有关科室的具体职责,加强对用语用字的督查和管理。
    (三)开展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运用能力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和实际运用水平。
    (四)把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创建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工作人员录用及评优评先的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提高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为全面提高我市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梧州而努力。


                                                         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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