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梧州市宣传思想
 

                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宣传思想战线各单位:
    现将《梧州市宣传思想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梧州市委宣传部
                                                            2007年12月28日



                         
梧州市宣传思想成果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宣传思想成果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进一步繁荣宣传思想工作,经研究决定,每年对我市获奖宣传思想成果给予奖励。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宣传思想成果的评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思想性和艺术性并重,以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宣传思想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为社会创作更多的反映时代特色的宣传思想成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富裕闻名和谐新梧州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宣传思想成果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我市宣传思想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市有关领导、宣传思想战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评委会评委由宣传思想战线各相关专业或协会中具有一定学术权威、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组成。凡自身有参评作品的评委,在评选本人作品时必须回避。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部长委托一名副部长担任。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参评的宣传思想成果必须是我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理论成果(调研)、新闻报道、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含杂技)、广播影视、美术、书画、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雕塑、民间文艺等作品。
  第七条 申报参评的宣传思想成果应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宣传思想战线有关部门按所属县(市、区)、单位收集、整理并初定后向市委宣传部推荐。凡申报参评者,均须提交与宣传思想成果相关的材料(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八条 凡我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宣传思想作品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地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思想成果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九条 申报参评的宣传思想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自治区级各类奖项的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参展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30场以上的戏剧(含杂技)、曲艺作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入选作品;在自治区级以上大型期刊发表的作品;各级专业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作品集。
  第十条 宣传思想成果奖每年申报评审一次,参评宣传思想成果的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为该次评审年限范围的当年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一条 我市宣传思想成果奖采用等级制奖,设一、二等奖和鼓励奖三个级别,另设文学作品成果奖。
  第十二条 参评宣传思想成果必须是坚持“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弘扬主旋律,思想内容健康向上,体现“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价值取向,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优秀作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 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 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单位及同级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在自治区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感染力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 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杂志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可评为鼓励奖。
(四)经正式出版社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文学作品,可评为文学成果奖。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分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宣传思想战线有关部门(初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组(或协会)事先制订相关门类宣传思想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然后按照该评审细则对申报的宣传思想成果进行认真评审,并推荐一、二等奖及鼓励奖和文学成果奖候选作品。
  第十五条 评委会根据按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宣传思想战线有关部门的推荐,对一、二等奖、鼓励奖和文学作品成果奖候选作品进行终评。终评会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2/3的评委参加。
  第十六条 评选获奖的宣传思想成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我市宣传思想成果奖按理论成果(调研)、新闻报道、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含杂技)、广播影视、美术、书画、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雕塑、民间文艺等大类,并严格执行标准,宁缺勿滥,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 我市宣传思想成果奖由市委宣传部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及多头评奖,在评审期间被发现的,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获奖的,由评委会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宣传思想成果,有关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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